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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纪检监察:2021年处理“四种形态”八万六千余人
作者:三湘风纪
发布时间:2022-01-25
来源:湖南省纪委监委

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21年1-12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6389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62191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72.0%;第二种形态18138人次,占21.0%;第三种形态3399人次,占3.9%;第四种形态2661人次,占3.1%。(三湘风纪网)


附:


什么是“四种形态”?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王岐山福建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王岐山指出,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定义。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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