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主与法制周刊》曾以《颜跃明案实录》为专题,刊发了一组文章。该刊时任总编辑、著名法学界人士刘桂明在其评论文章中,对颜案写下了三点反思:第一,我们应该如何让证据说法;第二,“疑罪从无”能否成为法官审案的工作常态;第三,如何杜绝形形色色的司法干预?
颜跃明案,一定程度上就是刘建宽一手遮天制造的冤案。
举报刘建宽的远不止一个颜跃明,举报刘建宽的媒体,也不止一个自媒体。从2014年起,纪检部门在最权威的官网上也承诺给举报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2021年的国庆节后的10月12日,政法虎刘建宽终于被抓。
颜跃明们多年的艰难举报,终于有了结果。只是,为反腐作出贡献的老百姓,他们付出得太多太多。本来,他们应该是被保护者,却被迫变成了战斗者。这样的局面,应该不是我们所期望的。
今天,清廉文化网综合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周刊、民主与法制等权威媒体报道,摘编部分报道,以飨读者,并与读者一起思考、一起探讨清廉湖南、清廉中国建设的若干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
打掉政法虎 公安局沸腾了
10月12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局里都知道了,永州公安局内部都沸腾了!”湖南永州一位公安系统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刘建宽曾担任过永州市公安局局长。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与刘建宽同一天被留置的还有一位名叫申爱虎的商人。申爱虎被指与刘建宽存在利益关系。
“打黑英雄”被多人举报
刘建宽今年58岁,湖南涟源人,长期在湖南娄底市、永州市、湘潭市公安系统工作,时间长达33年,担任过娄底市公安局副局长,永州市公安局局长,湘潭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14年12月,刘建宽进入湖南省检察院,任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2016年7月任副检察长,直至如今落马。值得一提的是,在湖南,刘建宽曾被视为“打黑英雄”。公开报道显示,他曾参与查办过当时湖南最大涉黑案——涟源谭和平案,以及湘潭贺义山案。
刘建宽老家的别墅
今年10月10日,一篇题为《实地探访湖南政法高官豪华别墅,院内停百万豪车》的自媒体文章引发舆论关注。文章提到,在刘建宽的老家——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田心山村实地探访。其徽派别墅造型考究,建筑周围不乏名贵树种,院内还有价值百万的商务车。
文章作者之一刘虎是前媒体人,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刘建宽落马与其发文时间大致一致,此前刘建宽已被人举报多年,后来举报的人找到他,他在实地调查后写出了这篇文章。
早在2014年3月,中国经济网的一篇报道称,刘建宽在娄底涟源安平镇老家的山上盖有一栋约500平方米的徽派别墅,占地约2亩,“光基建、绿化等就花了400多万元”。
当年3月30日,当地纪委称已经关注到此举报,并安排有关人员对网上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如涉嫌违纪,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但之后并未公布调查结果。同年12月,刘建宽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与刘建宽同一天被留置的还有一位名叫申爱虎的商人。申爱虎被指与刘建宽存在利益关系。
去年8月至今,至少有6人在联合举报刘建宽,其中举报人与申爱虎也多有经济纠葛。他们分别是刘建宽在公安局任职时下属,申爱虎的堂兄弟、申爱虎的商业合作伙伴、与申爱虎存在商业纠纷的商人,以及曾经的娄底市人大代表。举报时间短则一两年,长则七八年或十几年。
申爱虎今年52岁,曾在湖南娄底、永州、湘潭市,以及广西防城港市经商,现是防城港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弘宇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7家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5月下旬,申爱虎及防城港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被人以单位行贿罪起诉至法院。
被指滥用职权,作风霸道
伍悠实名举报刘建宽近三年,他曾是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原民警。当时刘建宽任永州市公安局局长。
伍悠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刘建宽因为冷水滩分局局长人选问题未能按照自己的安排如愿,遂以从严治警的名义对冷水滩全体民警采取高压政策,以往已处理或未处理的违纪人员,全部重新超规格处理。
伍悠曾涉嫌与人共同出资在当地开房间供人赌博。刘建宽想以赌博判处其有罪,永州中院二审终审宣判伍悠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如果公职人员是无罪可以保留公职。冷水滩分局党委会两次研究通过了相应的处分决定。在上报永州市局时,刘建宽坚决要求开除党籍和公职。在伍悠看来,这是明显滥用职权的行为。
钟铮(化名)是刘建宽主政永州市公安局时的直接下属。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刘建宽和申爱虎是一对利益共同体。申爱虎曾与道县(隶属于永州市)一位朱姓商人因为房产开发的事情结下个人恩怨。一次酒桌上,朱姓商人打了申爱虎一巴掌。申爱虎就想着让刘建宽帮着出口气。
刘建宽随后要求钟铮以偷税的名义将朱姓商人刑拘,查其偷税漏税的事情,最后查出偷税漏税9000元。钟铮说,“一位身家过亿的老板被查出偷税9000元,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补缴税款后,被刑拘18天的朱姓商人才被释放。
刘建宽对此很不满意,在工作中处处刁难钟铮,认为钟铮不是他的人,不听他的话,在大会上公开讲“有人不听话”。
据钟铮讲述,他曾在刘建宽的办公室汇报有关朱姓商人的事,两人差点打了起来。当时刘建宽手拿茶杯就要砸钟铮,所幸有人进来劝架。此事在永州市公安局人尽皆知。后来,钟铮就辞去了职务。
钟铮还提到,刘建宽爱搞圈子文化,凡是圈子里的人就提拔,不是圈子里的人就打压。有背景的就很客气,没背景的就肆无忌惮。刘建宽个人作风极其霸道,在市局说一不二,在会议或公开场合,经常随口说脏话。
对于刘建宽个人工作作风,多位与刘建宽有过多次接触的商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霸道与狂妄是其共同印象。
为关系密切的商人“保驾护航”
在湘潭、永州,刘建宽与申爱虎关系密切是人所共知的。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公开报道,刘建宽在任永州市公安局局长、湘潭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涉及公安局的两项工程项目都由申爱虎的公司来开发。
2014年1月,中国经济网在一篇题为《永州老干部斥责开发商建房包围公安小区 好比看守所》的报道中披露,2009年3月,永州市公安局拟通过招拍挂方式将一地块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当时曾有多位人士受邀报名投标,然而拿着3000万元来报名的开发商被拒之门外,最终,永州市公安局只选择了永州环球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是申爱虎。
永州市公安局另一位相关人士也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当时很多人报名竞标的资料都不受理,最后只选择申爱虎的公司。
根据举报人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材料,在湘潭,申爱虎又中标获得了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盛发和园住宅小区开发权。该小区第一次招拍挂时是120亩土地,后来变更为80亩,后80亩又变为56亩。
最终当时市值160万元/亩的120亩土地(价值2亿元)申爱虎仅以5000万元(80万元/亩共计56亩)获得了开发权。上述项目5000万元由申爱虎堂兄申再新引进的永州人肖昌胜全部出资,占60%股份。申爱虎占股40%。
承建盛发和园住宅小区工程的彭志刚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将7万平米的房子做至主体封顶,申爱虎公司的法人肖昌胜联合刘建宽以私刻公章的罪名将其判刑六个月,强行接手工程,只结算了2800多万元。
蒋参林是防城港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蒋小奇作为蒋参林的女儿,代表股东蒋参林行使股东权利,分管公司财务,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年3月,蒋小奇在广西查阅防城港皇家房地产公司账目,发现申爱虎挪用公司资金,从公司账上多次大额转款给刘之和刘彬。系刘建宽的儿子,刘彬系刘建宽的外甥。
蒋小奇在举报材料中提到,2012年8月,申爱虎用建行卡给刘彬转账106万。2012年11月申爱虎用同一账号给刘彬转账100万。其中,给刘彬的钱款用于刘建宽老家别墅的建设和装修。
蒋小奇夫妇曾到广西防城港皇家房地产公司申爱虎办公室询问账目,双方在办公室发生冲突。2013年6月,蒋小奇夫妇回到湖南永州,被申爱虎纠集的人员打伤,宝马车被砸坏。7月,在防城港的奥迪车也被砸坏。
一份关于对永州市人大代表申爱虎呈报逮捕强制措施审查报告书显示,经当地公安侦查,系申爱虎指使他人打砸蒋小奇的宝马车。经传唤申爱虎,确定其为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蒋小奇夫妇说,申爱虎最终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其从当地公安了解到,刘建宽从湘潭赶到永州,为申爱虎压下了此案。
永州市公安局一位相关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蒋小奇夫妇被打一事发生后,身为湘潭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刘建宽曾赴永州市公安局过问此事。
10月8日,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召开。会上提到,抓住重点地区、重点部门,深入推进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等专项工作,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见人见事见案子,彻底清查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两面派”“两面人”,彻底清除政治隐患。对窝案、串案,要深挖彻查相关违纪违法线索,务求连根拔起、一网打尽。
民主与法制、布谷公社——
刘建宽与颜跃明案
有位法学专家说过这样一句话:不幸的无辜者是相似的,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均显现着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阴影。
颜跃明案,当年闹的满城风雨全网皆知,成为诸多错案预防论文的引用案例。
被判刑13年,颜跃明始终坚持认为,刘建宽指挥的公安专案组对自己实施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证据是造就本人错案的核心,而检方和法院的不作为,也难辞其咎。
01、取证的质疑
先立案、定罪、抓人,然后再取证,让颜跃明案成为错案研究的标本。在各大搜索引擎上键入“颜跃明”或“颜跃明冤案”等字眼,各种报道,研究文章可谓汗牛充栋。
颜跃明拥有研究生学历,有着很强的学习能力。
在看守所期间,他让律师找来相关的法律工具书,对照自己的经历,将自己的案件做了深入的研究。
在颜跃明的自我辩护书中,颜跃明认为,自己的案件在立案、侦查期间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没有犯罪事实的立案。颜跃明是在没有查实的,没有报案和行贿人的情况下而被非法拘禁的。
第二,未经人大批准,非法拘禁人大代表。颜跃明是娄底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拘捕颜须经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违反要案线索的初查、备案规定,违法办法。负责办案的宁乡县检察院,于 2005年11月28 日在没有对颜进行初查、备案之前,就对其住宅、办公室进行搜查,对财产进行了冻结。
第四,违反管辖规定,违法超管辖办案。宁乡县检察院对颜跃明小妹妹颜小平以涉嫌窝藏赃物罪于2005年12月6日立案,于2005年12月6 日以包庇罪对其大妹妹颜红军进行立案,随后刑拘、逮捕。颜红军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颜小平所涉嫌窝赃罪也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更不是重大犯罪案件。显然,这是宁乡县检察院在办理不属自己职权业务范围的案件。还有《刑法》第 311条对包庇罪这样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颜跃明是2005 年 12 月 16 日被宁乡县检察院立案,而颜小平早在 2006 年 12 月6 日就以包庇罪立案了。颜跃明还没有立案,并不是犯罪嫌疑人,颜红军的包庇罪,颜小平的窝赃罪怎么能够成立呢?
五,公安局专案组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行为。颜跃明称,本人及周继莲、颜小平、邬定秋、曾盾等人,都曾遭遇暴力取证。
第六,检方审查起诉不作为。2006年6月1日至7月3日,是检方对颜案的审查起诉期,但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审查期限内,控方没有人提讯过颜跃明,更别说依法审核证据了。
02、超乎寻常的审理
2006年8月30日至9月2日,颜跃明案一审。
在检方的公诉书中,颜跃明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妨害作证罪”等数项罪名。
《中国律师》的记者在一篇文章中,对这场庭审有着这样的一段点评:“记者就此案当中的一些情况咨询了相关刑诉法专家。专家认为,此案庭审中的一些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固然表明了新化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激化了被告人亲属的对抗;证人不到庭质证,难以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录像资料固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形式,但一次录像不足为凭,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是全程录像;无论如何,本案从审理形式、审理时间看,都是一次超乎寻常的审理。”
颜跃明案的庭审过程,有几个焦点问题,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
其一,没有证人出庭,尤其是关键证人没有出庭,审判的公正性遭到质疑。《刑诉法》第 47 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颜案中,无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请求,不让证人出庭,特别是对本案的判决有重大影响的唯一证人,孤证证人出庭作证。
其二,违反诉讼程序,庭审没有质证,证据不能查证,法庭调查如同虚设。《最高法院》第 131 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第 138 条:“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而颜跃明案牵涉到 3个被告人,8 个罪名,指控的 20 多起案件事实,竟然没有质证程序,证据自然也就不能查证。
其三,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最高法院解释》第 156 条:“法庭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颜案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颜跃明和辩护人多次申请能够证明其没有犯罪的近10位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结果审判长一直不予裁定。
因为颜及辩护人对市屠宰办的会计凭证的认定金额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审判长也不予裁定。
其四,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对颜的伤情不予依法鉴定。《刑诉法》第 43 条第二款:“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法院解释》第 61 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颜跃明案一审庭审中,颜跃明、周继莲、颜小平都当庭控告了娄底市公安局专案组吴某呈、黄某光、曾某权等人多次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供的事实,辩护人还提供了“行贿人”邬定秋、曾盾本人书写的专案组刑讯逼供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驳回。对颜及辩护人多次申请对其被刑讯逼供致伤的伤情亦不作鉴定。
03、让法律蒙羞
在颜案中,存在很多炮制证据的细节。
比如,颜跃明涉嫌受贿罪一项,涉案的行贿人是邬定秋。颜跃明称,邬定秋曾经借款5万元给自己的妹妹颜小平,开始自己还不知道,后来知道邬定秋借款的事后,自己还专门催颜小平给邬定秋还钱,在案发前杨小平已经偿还了1万元给邬定秋。
就这笔借款,也被公安专案组做成了给颜跃明的“行贿款”,一审法院也作了有罪判决。
但讽刺的是,邬定秋出狱后,就法院认定他向颜跃明行贿的 5万元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颜小平(颜跃明之妹)偿还借款。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调查论证,也认定了邬定秋与颜小平之间借贷关系,主持达成了由颜小平分期归还邬定秋 50000 元的调解协议。
同一事实在刑、民案件中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这说明不能简单地认为刑事优先于民事,而是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
而颜跃明受贿案的另一个行贿人曾盾,也是公安专案组制造出来的。
曾盾还原被逼供场景
曾盾是颜任县级娄底市财办主任时的二级机构胜达装饰公司的经理,该公司和市财办劳动服务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官方不准办公司,工商局要求按股份制公司才办了营业执照。因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市财办的家属,为了帮助该公司自食其力,市财办党组决定发函到有关部门帮助该公司发展业务。曾盾作为一个国家干部,又是经财办党组研究正式调进市胜达装饰公司的员工,还下发过任命红头文件;该公司配备了正规会计、出纳,所有开支都按正规单位作帐,业务收入是由出纳、会计结账汇入该公司的银行账号。收入支出也是按会计法的规定办事。
但是,由刘建宽指挥的专案组,于2005年11月27日就抓捕了曾盾,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制造了曾盾向颜行贿的证据。后来在新化检察院和新化法院的起诉和判决书中,竟然把国有企业变成了个体户,将国家正式干部、单位法人变成了请托人,颜的受贿和行贿案就这样构成了。
颜跃明的辩护律师成玉辉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颜跃明犯罪的证据材料,从形式上来看,好像形成了证据链条,但是,如果将被告人所有的有罪供述拿掉以后,这个貌似紧密连接的证据链条便马上分崩离析,不复存在。所以唯有查清落实了本案是否有刑讯逼供、指供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对本案进行公正的审理,才能将本案办成经得起历史验证的铁案,而不是冤案或错案。
颜跃明出狱后,《民主与法制周刊》曾以《颜跃明案实录》为专题,刊发了一组文章。
其中,该刊时任总编辑、著名法学界人士刘桂明在其评论文章中,对颜案写下了三点反思:第一,我们应该如何让证据说法;第二,“疑罪从无”能否成为法官审案的工作常态;第三,如何杜绝形形色色的司法干预?
刘桂明最后说:“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制度反思与制度健全同样重要,颜跃明案是如此,其他案件也是如此”。
我们真心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做到天下无冤!
(责编 小青)